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范圍包括:對不服商標局駁回申請的復審、對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的復審、對注冊未滿五年的商標有爭議的裁定、對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撤銷的裁定、對不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的復審。
申請所須提交的材料:
1、《商標評審(具體事項)申請書》一式二份
2、附送商標局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原件、《商標駁回通知書》以及寄送《商標駁回通知書》的信封。
3、復審理由、材料目錄、證據(jù)目錄、證據(jù)材料一式二份。
4、申請人如是公司的需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如是個人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5、委托代理組織的需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一式二份。
填表須知:
(一)、駁回商標的復審申請
1、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應在收到駁回通知書十五天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
2、十五天期限的計算,以申請人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書的信封上的送達郵戳日期和提出復審申請信封上的發(fā)出郵戳日期為準。
3、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延期申請書》,期限為三十天。
4、所需時間:一般自申請之日起18-24個月。
(二)、商標異議復審申請
1、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nèi),向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如果十五天內(nèi)時間不夠,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延期三十天。
2、所需時間:一般自申請之日起18-24個月。
(三)、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申請(此申請包括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的申請)
1、申請爭議裁定的期限為被爭議商標經(jīng)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以內(nèi)。
2、對核準注冊前已經(jīng)提出異議并經(jīng)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爭議裁定。
3、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申請人,只能是商標注冊人。
4、裁定申請人理由成立的,該商標注冊人在收到裁定通知十五天內(nèi),應將《商標注冊證》寄回商標局。
5、所需時間:一般自申請之日起18-24個月。
(四)、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
1、撤銷注冊商標復審是指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注冊商標裁定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不包括經(jīng)商標評審委員會爭議裁定程序和注冊不當裁定程序中被撤銷的商標。
2、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人指經(jīng)商標局撤銷商標的原商標注冊人。撤銷注冊商標的復審主要圍繞著注冊商標是否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否違反《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等。
3、所需時間:一般自申請之日起18-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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